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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试验区政府采购改革15条剖析——探寻政府采购制度的进阶之路

2025年07月07日 15:34 来源:中财培打印

  杨锡才

  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以及国内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政府采购领域的改革不断推进。国务院印发的《leyu·乐鱼(中国)体育官方网站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试点措施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提出的15项政府采购领域改革试点举措,如同一颗颗石子投入政府采购的湖面,激起层层涟漪。这些举措与现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财政部规范性文件相比,蕴含着诸多深刻的调整与创新,对政府采购领域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值得政府采购领域的从业人员深入学习与领会。

  一、新规与现行法规在适用范围上的对比与解读

  (一)现行法规的适用范围概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政府采购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这明确了政府采购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资金来源限定为财政性资金,采购对象则是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二)新规的适用范围拓展与细化

  新规规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指定的其他采购实体,为自身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需要,以合同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以及订立建设运营移交合同和公共工程特许合同,适用相关复制推广措施(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与现行法规相比,新规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在采购主体上,增加了指定的其他采购实体,这一变化拓展了适用新规的主体范围,使更多在自贸试验区内承担公共服务等职能的实体被纳入其中,体现了政策的灵活性与适应性;二是采购行为范围涵盖了建设运营移交合同和公共工程特许合同,进一步细化和丰富了采购行为的类型,适应了自贸试验区内多样化的建设和公共服务供给模式。

  (三)适用范围调整的意义

  新规对适用范围的调整,有助于在自贸试验区的特殊经济环境下,建立一套更具针对性和适应性的政府采购规则。一方面,能够更好地规范自贸试验区内各类采购实体的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另一方面,有利于吸引更多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自贸试验区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激发市场活力,推动自贸试验区的经济发展和制度创新,为全国范围内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积累经验。

  二、采购方式的变革:新规与现行法规的差异及影响

  (一)现行法规下的采购方式及适用情形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其中公开招标应作为主要采购方式。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分别对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的适用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如单一来源采购适用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要求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情形。

  (二)新规下采购方式的调整

  新规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上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拓展。除了现行法规规定的情形外,明确对为保持技术一致性或避免重新采购,对原采购补充采购、有限试用或委托研发的首创性货物及服务等情形,也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这种调整使得单一来源采购的适用情形更加贴合实际采购活动中的复杂情况。例如,在一些技术更新换代较快的领域,为保持原有系统或项目的技术一致性,需要从原供应商处进行补充采购;对于一些创新性的研发项目,在有限试用阶段,由于其首创性特点,可能只有特定的供应商能够提供相应服务,新规的规定为这些特殊情况的采购提供了合法依据。

  (三)采购方式调整对采购活动的影响

  新规对采购方式的调整,一方面提高了采购活动的灵活性和效率。在遇到特殊采购需求时,采购主体能够更快速、准确地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避免因采购方式选择不当而导致采购周期延长或采购失败;另一方面,有助于保障采购项目的质量和稳定性。对于需要保持技术一致性或具有首创性特点的采购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可以确保供应商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经验,从而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然而,这种调整也对采购主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其在选择采购方式时,更加审慎地判断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严格按照规定的适用情形进行操作,防止采购方式的滥用。

  三、采购流程关键节点的变化及对采购效率的影响

  (一)资格预审与招标信息发布的现行规定与新规对比

  1.现行规定:在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对于资格预审和招标信息发布有一定要求,但相对较为笼统。如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但对于邀请招标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日期等关键时间节点,缺乏明确细致的规定。

  2.新规要求:新规对政府采购实行有限竞争和邀请招标时的信息发布提出了更高要求。实行有限竞争时,采购人应发布包括采购人信息、采购说明、资格要求等充分信息的资格预审公告,邀请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若有意选择有限数量的合格供应商投标,需说明相应选择标准和数量限额。在邀请招标方面,开展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或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应设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最后日期,一般应自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少于25日,紧急情况下不少于10日 。

  (二)投标文件提交期限的新旧规定差异

  1.现行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但对于特殊情形下投标文件提交期限的缩短及具体操作,缺乏明确规定。

  2.新规变化:新规规定,采购人设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最后日期,一般应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少于40日,符合特殊情形的,可以适当缩短期限,但不得少于10日。这一规定延长了正常情况下投标文件提交的期限,从20日延长至40日,同时明确了特殊情形下缩短期限的下限为10日。

  (三)采购流程关键节点变化对采购效率的影响

  新规对资格预审与招标信息发布以及投标文件提交期限的调整,对采购效率产生了多方面影响。一方面,延长信息发布时间和投标文件提交期限,给予供应商更充足的时间准备投标文件,有助于提高投标文件的质量,减少因准备不足导致的投标失误,从而提高采购项目的成功率。同时,详细的信息发布要求,增加了采购活动的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吸引更多优质供应商参与,有利于采购主体选择到更合适的供应商,从长远来看,有助于提高采购项目的质量和效益。另一方面,对于紧急采购项目,新规也设置了合理的时间下限,在保障采购活动合规性的前提下,满足了特殊情况下对采购效率的需求,避免因繁琐的程序导致采购延误。然而,这些变化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采购活动的时间成本,需要采购主体在实际操作中,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合理安排采购流程,平衡好采购效率和质量的关系。

  四、采购预算、信息公开及供应商管理的新要求与现行做法的比较

  (一)采购预算编制:新规对全面性和科学性的强化

  1.现行做法:现行规定要求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但对于预算编制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具体因素,缺乏详细的规定。采购人在编制预算时,往往主要关注采购项目的直接成本,对各类费用、佣金、利息等潜在成本考虑不足。

  2.新规要求:新规明确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充分考虑各类费用、佣金、利息等,选择性购买的价格以及同一采购项下的所有合同。这一规定促使采购人在预算编制环节更加全面细致,充分考虑采购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成本,避免因预算编制不合理导致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资金短缺或追加预算的情况,提高了采购预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信息公开与文件提供:新规助力国际化和透明度提

  1.现行做法:现行法规要求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对于招标文件的提供方式和语言要求,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部分地区或项目存在招标文件收费、仅提供中文版本等情况。

  2.新规亮点:新规要求依法依规进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采购人要对相关信息进行筛查把关,尽可能免费向供应商提供招标文件,并鼓励以中英两种语言发布采购公告。这一规定在信息公开的语言要求和文件提供的免费性上提出了新要求,有助于吸引更多国内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升政府采购的国际化水平。同时,免费提供招标文件和中英双语公告,降低了供应商的参与成本和信息获取门槛,进一步增强了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三)供应商管理:新规建立更完善的供应商履约监管机制

  1.现行规定:现行法规对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作出了规定,如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等,但对于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的履约情况监管相对薄弱,缺乏具体的惩戒措施。

  2.新规突破:新规规定,采购人有证据证明有关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履行与采购人或与采购人存在管理关系单位的采购合同时,发生过重大实质性违约且未及时采取合理补救措施的,可以拒绝其参与采购活动,但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这一规定建立了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机制,加强了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管理,促使供应商更加重视合同履行,保障采购项目的质量和进度。同时,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拒绝理由,也保障了供应商的知情权和救济权。

  五、采购需求、质疑投诉及文件保存的新规定:完善采购管理体系

  (一)采购需求设置:新规体现时代需求和国际接轨导向

  1.现行情况:现行法规对于采购需求的设置,主要强调采购项目的技术、服务等基本要求,对于环境保护以及信息保护等方面的要求相对较少涉及,对于采用国际标准也缺乏明确的指引。

  2.新规内容:新规指出,采购人在编制政府采购需求时可以设置leyu·乐鱼(中国)体育官方网站环境保护以及信息保护的技术要求,采购标的存在国际标准的,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国际标准。这一规定体现了政府采购在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和与国际接轨方面的努力。在环境保护方面,有助于推动相关产业的绿色发展,引导供应商提供更环保的产品和服务;在信息保护方面,能够提升政府采购项目中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采用国际标准则有利于提高采购项目的质量和兼容性,促进国际贸易和交流。

  (二)质疑与投诉处理:新规完善供应商权益保障机制

  1.现行规定:现行法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对于投诉处理,由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质疑期限不明确、投诉处理效率不高等问题。

  2.新规改进:新规明确供应商可以在知道或应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同时,指定独立于采购人的审查主管机关,就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提出的投诉进行审查,鼓励采购人和供应商通过磋商解决投诉。与现行规定相比,质疑期限的明确和独立审查主管机关的指定,使质疑投诉处理机制更加完善。明确的质疑期限减少了因期限不明导致的纠纷,独立的审查主管机关增强了投诉处理的公正性和专业性,磋商解决投诉的方式则有助于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保障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三)采购文件保存:新规强化文件保存要求和责任意识

  1.现行要求:现行法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但对于保存的具体标准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缺乏详细规定。

  2.新规强化:新规进一步强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妥善保存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记录和报告,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相关文件应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这一规定强化了采购文件保存的要求,不仅明确了保存的对象包括采购文件、记录和报告,还对保存行为的规范性提出了更高要求,为后续的监督检查、审计以及可能出现的纠纷处理提供了有力依据,增强了采购主体的责任意识。

  六、电子化采购与中小企业扶持:新规推动采购领域创新发展

  (一)电子化采购:新规顺应时代潮流,提升采购效能

  1.现行状况:目前,电子化采购在政府采购领域逐步推广,但在数字技术应用水平、电子证照应用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部分地区的电子化采购平台功能不够完善,采购流程的智能化程度不高,电子证照的互认互通存在障碍。

  2.新规方向:新规强调提升电子化采购平台的数字技术应用水平,推动采购流程透明化、规范化和智能化,推进电子证照应用。这一规定顺应了数字化时代的发展潮流,通过提升数字技术应用水平,能够实现采购流程的自动化和智能化,减少人为干预,提高采购效率和准确性。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则有利于简化采购手续,降低供应商的交易成本,促进政府采购活动的便捷化和高效化。

  (二)中小企业扶持:新规激发中小企业活力,优化市场结构

  1.现行扶持政策:现行政策通过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方式扶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中小企业参与门槛较高、合同分包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2.新规举措:新规提出采购活动应便于中小企业参与,鼓励通过电子化方式进行采购,根据采购的规模、设计和结构,可对中小企业实施合同分包。这些举措进一步加大了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电子化采购降低了中小企业的参与成本,使其能够更便捷地获取采购信息和参与投标;合同分包则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更多参与大型采购项目的机会,有助于激发中小企业的市场活力,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优化政府采购市场的生态结构。

  国务院印发的这15项试点举措,从适用范围、采购方式、采购流程、采购预算、信息公开、供应商管理、采购需求、质疑投诉、文件保存到电子化采购和中小企业扶持等多个方面,对政府采购领域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改革创新。这些变化紧密围绕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展开,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的重要体现。对于政府采购领域的从业人员而言,深入学习和领会这些新规的内涵和要求,是适应新时代政府采购工作的必然要求。在实际工作中,要准确把握新规带来的变化,严格按照新规开展采购活动,不断提升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同时,随着这些试点举措的实施和推广,还需要持续关注其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推动政府采购领域朝着更高水平、更加规范、透明、公平的方向发展。

  (作者单位:武汉市财政局)

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试 点措施复制推广工作

(推进政府采购领域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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